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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生入学办理《户口迁移证》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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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7-18 21:51:46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一、按照山东省公安厅、教育厅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(技工院校)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》(鲁公发〔2007〕289号)的要求,山东省内新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,外省新生仍执行自愿的原则(不迁移户口的新生户口保留在原籍,农业户口学生可持录入通知书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)。
二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陕西、甘肃、新疆九省市的贫困地区计划考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。
三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迁往地址为: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东路7号青岛大学。
四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、居民身份证、《录取通知书》三份证件的姓名必须一致,不得使用同音字或曾用名代替。《户口迁移证》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必须一致,出生日期一律使用公历。在校就读期间,学校不负责更改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《户口迁移证》中各项目内容。
五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出生地和籍贯两栏填写必须详细到“省、市(县)、区”,不得为空。
六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须加盖迁出地派出所的“户籍专用章”(为圆形章)、“中缝章”(户籍专用章)和“以下空白章”。
七、落户新生《户口迁移证》姓名、曾用名、民族、出生年月、身份证号码栏目不得更改,如有改动《户口迁移证》作废不予接收,其它栏目如有改动,必须在改动处加盖派出所“户籍专用章”。
请各位落户新生按须知要求仔细对照自己的《户口迁移证》,逐条检查是否有打印或手写字迹不清,印章印盖不全或不清无法辨认等问题,如有上述等问题请在当地派出所及时解决,否则到校后无法办理落户手续。
青岛大学保卫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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